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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修改了《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其中有一条是这么说的“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点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说得通俗点,就是厂家或4S店不得以不在其指定维修保养点进行维修保养为由拒绝车主质保。1、有些厂家或4S店并不是不去他们那维修保养就强制脱保,而是,如果你不去他们那维修保养,后来车辆损坏了,他们就会有理由推卸责任,并拒绝质保。此时车主们恐怕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说明自己在外面维修保养没有直接导致车辆损坏。最终谁也说不清,恐怕吃亏的还是车主。2、规定中说的是维修,维修保养是不是同一个概念,这也需要有一个界定,而往往这种主动权在4S店手里。3、规定是有了,但到底什么时候能够全面执行,也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就好比规定了银行应免一张银行卡的年费,可到目前为止仍然有8成银行正常收取。4、目前后市场很乱,假货充斥,有些修理店质量也不过关,没有很好的规范或指引之前,车主们大量从4S店外逃到后市场,恐怕维修质量难以保证,会落下安全祸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