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部门在特定违法情形下可以扣押车辆。
在诸多违法状况中,当车辆存在无行驶证、驾驶证,非法改装,交通肇事逃逸等问题,或者出现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等情况时,行政执法部门便可行使扣押车辆的权力。这并非随意为之,而是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执法人员需出示执法证件,开具扣押决定书,并对扣押车辆妥善保管。
车辆被扣押后,当事人若对扣押决定不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同时,执法部门要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若车辆与违法行为无关,就应及时解除扣押;若是涉案财物,则根据不同情况处理。涉及行政处罚的,按结果决定车辆去向,没收的车辆通常会进行拍卖,款项上缴国库。此外,行政执法部门扣押车辆有明确限制,不仅要有法律依据、程序合法,扣押期限一般不超三十日,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不超三十日。
行政执法部门扣押车辆是依法履行职责的体现,既维护了法律的权威,也保障了公众的合法权益,同时需在法律框架内规范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