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批汽车产品的缺陷是汽车召回的法定缘由,这里的缺陷指的是,因设计、生产、标识等因素,造成同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广泛存在不满足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或者存在其他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风险。生产者需对其生产的汽车产品质量负责。具体来说,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汽车产品若存在缺陷,由生产者负责召回;进口汽车产品有缺陷的,由进口商负责召回。对于“缺陷”之外的汽车产品质量问题,生产者、销售者应依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维修、更换、退货、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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