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已建成废旧轮胎加工利用的企业,每年废旧轮胎综合处理能力不得低于1万吨。新建、改建、扩建的废旧轮胎加工利用企业年综合处理能力不低于2万吨(大气连续再生法除外)。
3、在朱军看来,“十四五”行业发展要以绿色发展为宗旨,以生态环境保护为根基,以创新发展为驱动力,以废旧轮胎资源化、无害化利用为目标,积极 探索 适合我国国情、对世界轮胎循环利用事业发展可借鉴、对人类生态环境保护有贡献的“中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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