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实施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学习;
2.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管所将在二十日内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考试;
3.考试合格的,分数清零,机动车驾驶证交回;考试不合格者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绝参加学习或者参加考试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宣布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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