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辖区(本市辖区)内临时行驶:每次不超过15日;
2、跨辖区(本市辖区)临时行驶:每次不超过30日;
3、科研、定型试验和超标的特型机动车临时行驶:不超过90日;
4、属于未销售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未注册登记的,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次数不得超过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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