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通知桂公通〔2007〕148号各市、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柳铁两级检察院:为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配套法规的顺利实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按照自治区统计局提供的2006年度有关统计数字,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现印发给你们,从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二OO七年五月二十九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二OO七年)序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