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驾驶证。无主车辆遗弃逃逸或者经当事人通知后仍未领回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处理。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和机动车驾驶证,并出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被扣留的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核实货物重量、体积、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办理的,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