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悬挂车牌处罚标准:1。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扣留机动车,扣12分,对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处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罚款2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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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2.有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号牌、标志或者办理相应手续,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号牌、标识或者完成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返还机动车;3.故意遮挡、污损或者未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处罚。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