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1。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2.当事人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没有异议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罚款收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3.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处警告、二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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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时间、地点和处罚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