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营运车交强险保费上浮核心依据为上一保险年度的有责事故次数。若上一年度发生1次有责不涉及死亡的交通事故,保费不浮动;发生2次及以上有责事故,保费上浮10%;若发生有责死亡事故,保费上浮30%。该标准适用于所有营运性质车辆,包括出租客运、公路客运、货运等类型。
部分地区可能根据当地交通事故率制定差异化上浮细则,但整体需符合银保监会统一框架。例如,个别城市对营运网约车的出险上浮阈值可能略有调整,但浮动比例不得超过法定上限。此外,营运车若连续三年未出险,可享受保费下浮优惠,下浮比例最高可达30%,与上浮规则形成互补机制。
不同营运类型车辆的基准保费不同,但上浮规则一致。例如,出租客运车辆基准保费高于普通货运车辆,但两者发生相同次数有责事故时,上浮比例相同。需注意,营运车若变更使用性质为非营运,需重新核定保费,原出险记录仍会影响非营运险的浮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