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执法尺度可能存在差异,但未张贴标志属于明确的违法行为,车主不应抱有侥幸心理。
目前全国已全面推行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电子化,车主可通过“交管12123”APP申领电子标志,电子标志与纸质标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部分地区仍要求在车辆前挡风玻璃右上角粘贴纸质标志,尤其是在一些二三线城市或农村地区,执法人员可能更依赖纸质标志进行检查。建议车主在申领电子标志的同时,随车携带纸质标志,或根据当地交管部门的具体要求决定是否张贴,避免因地区差异导致不必要的处罚。
如果车主因忘记张贴或标志丢失等原因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应尽快补办或打印电子标志。若在行驶中被交警查处,应主动出示电子标志或说明情况,并配合执法人员进行核查。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提供相应标志后,执法部门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但可能仍会处以警告或罚款。因此,车主应当定期检查车辆标志的张贴情况,确保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