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但在未设置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路口,机动车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此处的“可以掉头”通常指在不妨碍交通的前提下,且需越过停止线进入掉头区域完成操作。
车辆需在红灯亮起前,提前开启左转向灯,观察对向车道及行人动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从停止线前的掉头区域完成掉头动作。若路口设有专用掉头车道且与直行车道分离,通常不受当前信号灯限制,但需注意观察行人信号灯及人行横道通行情况。
部分城市的路口会设置“红灯允许掉头”的辅助标志,此类情形下,车辆可在红灯期间直接掉头,但需注意不得妨碍被放行的车辆和行人。若路口设置了禁止掉头标志(红圈白底,中间有掉头箭头),则无论信号灯状态如何,均不得掉头。
电子警察判定闯红灯的条件为:车辆前轮越过停止线、后轮越过停止线、车辆到达路口对面,三者具备则判定为闯红灯。若红灯期间掉头时,车辆仅越过停止线但未进入路口对面车道,通常不会被判定为闯红灯,但可能因“违反禁止标线指示”被抓拍,需以具体执法标准为准。
建议车主在不熟悉的路口,优先观察交通标志标线,必要时停车确认后再操作。若对违章判定存在异议,可通过当地交管部门的违法处理窗口申请复议,提供行车记录仪视频等证据进行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