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夜间在高速公路行驶时,若前方无同向行驶车辆且视线良好,可开启远光灯。当单向车道间设有连续防眩板或实体隔离带时,因对向车辆灯光不会造成干扰,也可使用远光灯。此外,在无路灯照明的路段,且与前车保持200米以上安全距离时,远光灯的使用通常被允许。
在以下场景中使用远光灯属于交通违法行为:跟车距离小于150米时,远光灯会通过后视镜反射影响前车驾驶员视线;超车过程中未切换近光灯,可能干扰被超车辆的正常行驶;通过收费站、服务区或匝道时,需使用近光灯确保周围车辆和行人安全;雨雾等低能见度天气下,远光灯的光线易被水汽散射,应开启雾灯而非远光灯;连续弯道路段行驶时,远光灯的照射范围有限,且可能对向车辆造成眩光。
违反远光灯使用规定的驾驶员,通常面临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部分地区可能并处记1分。建议车主在高速行驶时,保持对车距的观察,当前车距离缩短至150米内时,立即切换近光灯。遇对向有来车时,提前150米至200米切换近光灯,会车后再根据情况恢复远光灯。此外,定期检查灯光系统,确保远光灯、近光灯及雾灯功能正常,也是安全驾驶的必要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