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牵引故障机动车时,牵引车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这一操作能有效警示后方车辆,表明当前处于特殊行驶状态,需保持安全车距。
被牵引的故障车同样需要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此外,牵引长度超过4米的车辆时,还应当在被牵引车辆后下方设置警告标志,进一步增强警示效果。
夜间牵引故障车时,除了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雨雾天气条件下,需配合使用雾灯,确保行车可见度与安全性。
部分驾驶员误以为仅需开启示廓灯或近光灯即可,这属于违规操作。危险报警闪光灯的闪烁特性,能更高效地传递警示信号,降低事故风险。
高速公路上禁止自行牵引故障车,必须由专业清障车拖曳。清障车在作业时,需按规定开启标志灯具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150米外设置警告标志。
违反牵引车辆灯光使用规定的,将面临罚款200元、记3分的处罚。在事故责任认定中,灯光使用不当可能被判定为加重责任的因素。
定期检查车辆危险报警闪光灯、示廓灯等灯光系统的工作状态。长途出行前,可通过启动车辆后切换灯光档位的方式,快速排查灯光故障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