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收到违章停车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事人须于十五日内前往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对于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倘若当事人无异议能够当场收缴罚款。缴纳罚款之际应当要求获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若未收到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交通警察能够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或者实施不超过二百元的罚款处罚。交通警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需详尽阐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时间、地点、处罚机关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