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3号)第十一条规定,驾驶小汽车超员一人将被记3分。具体来说,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等行为都将被记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