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军电动车输了!小米成功获赔40万元
2016年05月03日 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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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在电动车上使用了类似小米的m标识及“雷军电动”字样,小米公司起诉潍坊瑞驰公司索赔。

日前,海淀法院认定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小米公司40万元。

▶潍坊瑞驰辩称:不构成侵权

庭审中,潍坊瑞驰公司辩称,该公司使用的涉案标识,是对字母M进行的艺术处理,该公司很早前就有将单个字母作为商标进行使用的习惯,如曾使用过X、T、D等字母,此次基于美观考虑,采用了M字样。

之所以使用“雷军电动”,是因为该公司曾使用“雷X”、“雷丁”商标,因“丁”字代表单个的兵丁、而“军”则有军队将领之意,从“雷丁”到“雷军”,代表了公司自主品牌的升级,不存在对小米公司法定代表人雷军姓名的攀附,不构成侵权。

▶小米:这是搭我司便车

小米公司诉称,小米公司2012年在第12类电动运载工具上申请注册了“m”商标,并将该商标用于九号迷你平衡车上。

雷军作为小米公司的创始人和法定代表人,在2015年1月出具声明,授权小米公司可使用其名字进行商业活动。


后来,小米公司发现被告生产的“雷军电动车”使用了小米的标识作商标。小米公司认为,被告这是为了搭小米公司的便车,使公众误认为该款电动车是小米公司生产的,或者与小米公司有关联,故诉请法院判令对方赔50万元。

▶法院:属恶意侵权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生产的电动车上使用的商标与小米商标高度相似,还将与小米创始人雷军相同的名称作为商标,凸显主观恶意侵犯小米公司商标专用权。最终,海淀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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