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1月1日起,注意这几条千万不要触犯!
2015年11月02日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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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平洋汽车网 盐城政策解读频道】盐城的驾驶员们,千万注意!从明天起,这几条千万别触犯!后果很严重!!

  一分钟带你看懂刑法修正案(九)


  亮点解读




  引用原文

  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将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修改为: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改变”解读



从过去的罚款、行政拘留到现在的有期徒刑、拘役等

  特别提醒

  刑法二百七十七条中增加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而第一款对暴力袭警的处罚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这就进一步明确了,遇到交警依法检查时,如果暴力袭警,将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小编温馨提示:亲们都看懂了吗?刑法条文的修改以及刑罚的改变,这些都是需要特别留意的,以免不小心触犯了造成不良的后果。安全无小事,开车需谨慎。(编译:太平洋汽车网 盐城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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