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时司机精神病发 南京宝马撞车事故续
2015年09月06日 2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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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6日南京交警公布事件最新进展

今晚(9月6日)9点24分,南京交警发布了事件最新的调查结果:王季进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南京交警发布的声明提到,根据犯罪嫌疑人肇事前后的异常表现,同时根据秦淮区人民检察院的要求,以及王季进妻子委托律师的申请,警方与7月初托南京脑科一员司法鉴定所对王季进“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作案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司法鉴定。8月31日,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王季进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目前,警方根据法律程序已将司法鉴定意见告知事故当事方,如事故当事方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提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什么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是指刑法中规定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主体。

  刑法规定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包括四种情况:

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包括14周岁以下的,14以下是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除了上述8种罪外,该年龄段人不负有刑事责任。同时《刑法》明确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属于完全不负刑事责任阶段)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3、 已满75周岁者。该年龄段的人故意犯罪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过失犯罪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4、 生理缺陷者(聋哑人、盲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来源:百度百科)

 


 


● 事件回顾

  2015年6月20日13时53分许,在南京市秦淮区石杨路与友谊河路交叉路口发生一起严重交通事故,一辆宝马轿车以195.2km/h的速度闯红灯撞上正常转弯的马自达轿车,致马自达轿车上一男一女被强大的惯性力甩出车外当场死亡,被撞的马自达轿车几乎全毁。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弃车逃走,随后被警方抓回,目前司机已经被拘留。(文/太平洋汽车网 林锡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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