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停车您知道多少 关于违停的政策解读
2015年03月17日 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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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平洋汽车网 营口车主通】过去只有在大城市才会出现的塞车现象,如今在营口这样的小城市也愈演愈烈。而机动车有序停放,可以有效缓解城市停车难、停车乱的问题。为了营造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我们倡导文明参与交通新风,培养良好的文明交通行为,以实际行动告别车辆乱停乱放陋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也就是说:除交通部门规划的泊车位外,停放到人行道上一律属于违法行为。通常是处以100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2.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3.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以外,不得停车;4.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5.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山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6.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解析:临时停车在日常生活中是极为常见的,有的时候没有停车位,路边将就一会,办完事就走了。其实不是严重堵塞交通的前提下,通常交警只会让你立即驶离,一般是不罚款的。除非你车停路边了,车上没人,又赶上交警过来了,罚单是在所难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驾驶人不在现车或者虽然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解析:看到这条处罚条例,突然觉得交法很人性化。临时停车有人在口头警告,没人在拖走,拖走了要及时告知当事人,而最关键的一点是不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咱们一定要牢记,尽量不违停,一旦被拖走了,管你要拖车钱,那是万万不能给的,必要的时候拿起法律武器捍卫我们的权益。

  依据《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项:在禁止停放和临时停放机动车的地点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100元罚款,不计分。

  解析:机动车违停的,交警通常粘贴违停告知单,然后电子监控设备记录违法行为,通常是罚款100元,不扣分。大家一定要牢记,通常只是罚款100元,要200元的那就是信口开河了。

  营口交警提示广大驾驶员朋友: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在停车泊位内停放车辆时,要停车入位并按箭头指示方向停放,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停放车辆时请自觉做到车头朝外、有序停放、规范整齐。对违法通行的还要采取拖移措施。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是你我共同的心愿,请广大驾驶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做到绿色出行,文明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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