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5月试点交通违法处罚异地受理
2020年04月15日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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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平洋汽车网 行业频道】近日,公安部修订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7号),其中包括新增交通违法行为可跨省异地处理等规定。新《程序规定》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5月1日起先在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试点,6月底全国施行。


  《程序规定》重点对6大方面内容作出修改:

  一、交通违法行为可跨省异地处理。驾车出行日益频繁,开车去外地不小心违反交规是常见的事。按照新《规定》内容,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无异议的,可以在全国任意地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处理,打破原来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机动车登记地的限制。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23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自行制定处罚标准,为体现“过罚相当”原则,异地办理将按照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二、进一步明确了交通违法信息通知要求。为提升交通违法行为的告知率、处理的及时性,新规定缩短了公安交管部门审核录入时限,由原来的十日减少到五日,并拓展了告知渠道,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应当通过手机短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时,增加了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时发现机动车有交通违法行为逾期未处理的,当场告知当事人的规定。

  三、增加了电子送达和公告送达程序。新规定在原有直接送达的基础上,增加了法律文书的邮寄送达、电子送达、公告送达等送达方式,明确电子送达方式包括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方式,同时规定了公告送达程序。

  四、完善了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为及时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新规定明确当事人经公安交管部门通知仍未主动接受处理的,公安交管部门在依法严格履行交通违法行为通知程序,告知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后,当事人既未提出异议也未及时处理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直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是规定信息转移制度。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信息,能够确定实际驾驶人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将该交通违法记录由机动车名下变更至实际驾驶人名下。租赁汽车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可线上查询办理。承租人可以通过“交管12123”App网上查询、自助办理。预计每年将为租赁企业节约数亿元的运营成本。

  六、增加举报交通违法行为的规定。为进一步提升道路交通管理水平,提升公众参与,新规定明确对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违法行为照片或者视频等资料,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处罚的证据。(文:太平洋汽车网 曾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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