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这些新规必须知道!换车的朋友注意
2019年07月09日 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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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7月1日起执行国六排放标准,车辆购置税法正式实施,计划买车的街坊要注意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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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国六排放标准:日前,《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的通告》(粤府函〔2019〕147号)发布,宣布广东将实施《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352.6-2016)(以下简称国六排放标准)。

  通告有哪些重要内容?一起来看~

  一、2019年7月1日起在广东省销售轻型汽车或办理轻型汽车的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应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在广东省销售、注册登记的轻型汽车新车应当符合国六排放标准要求。其中,Ⅰ型试验(常温下冷启动后排气污染物排放试验)应符合国6b限值要求,PN(粒子数量)限值在2020年7月1日前执行汽油车过渡限值,即6.0×1012个/km;Ⅱ型试验(实际行驶污染物排放试验)在2023年7月1日前仅监测并报告结果。

  (二)迁入珠江三角洲区域各地级以上市的在用轻型汽车,应当符合国六排放标准要求。

  (三)迁入非珠江三角洲区域各地级市的在用轻型汽车,经迁入地排放检验,符合迁入地在用车排放标准要求的,可以办理变更登记或转移登记。国家要求淘汰或鼓励淘汰的相关车辆不得跨省或跨地级以上市迁入。

  (四)2023年6月30日前,珠江三角洲区域内在用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可以互迁。

  二、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2019年9月30日前可以办理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或转移登记:

  (一)2019年6月30日前已销售并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新车。

  (二)2019年6月30日前在外地已办结转出登记手续拟迁入珠江三角洲区域的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

  (三)广东省汽车经销商库存的且汽车产品合格证标注日期或者进口汽车《货物进口证明书》标明的办结进口手续日期为2019年6月30日以前的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新车。

  三、有关要求

  (一)车用成品油供应企业及自备车用燃料企业应当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Ⅵ车用燃油的通知》(粤府函〔2018〕218号)的要求,按时保质供应国Ⅵ车用燃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车用成品油质量监督检查。

  (二)不符合本通告要求的轻型汽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四、其他事项

  (一 )轻型汽车新车排放标准信息可查看该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并登录机动车环保网(http://www.vecc-mep.org.cn)查询核实。

  (二)通告所称轻型汽车是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类、M2类和N1类车辆。

  (三)通告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车辆购置税法正式施行:从2019年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将正式实施,原《暂行条例》同时废止。与《暂行条例》相比,《车辆购置税法》的调整包括:

  一、调整征收范围

  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为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150毫升的摩托车。

  二、取消最低计税价格

  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按纳税人申报的有效价格凭证价格核定应纳税额;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三、新增免税项目

  《车辆购置税法》新增了两项免税项目,一是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二是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四、取消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车辆购置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应当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对纳税人申请登记的车辆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依法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五、计税依据不再包括价外费用

  《车辆购置税法》规定,计税依据仅包括全部价款,不再包括价外费用。

  六、新增退税条款

  《车辆购置税法》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将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将退税条款从部门规章上升到法律级次。

  七、强化配合机制

  《车辆购置税法》规定,税务机关和公安、商务、海关、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建立应税车辆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及时交换应税车辆和纳税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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