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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车辆识别代号。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十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车架的。
扩展资料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中规定:
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的拼装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或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中规定:
第四十三条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可以给予警告、无记分的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后果且违法行为人已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认定为轻微违法行为。
第四十五条交通警察在指挥交通、巡逻管控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在不具备违法车辆停车接受处理条件或交通堵塞时,可以通过手势、喊话等方式纠正违法行为。
第四十六条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轻微违法行为,可以通过手机短信、邮寄违法行为提示、通知车辆所属单位等方式,提醒机动车驾驶人遵守交通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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