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入刑”细节已经调整,一起学习下
2017年03月06日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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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汽车网 绍兴车主通频道】1月1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印发了《关于办理“醉驾”案件的会议纪要》的通知,对“醉驾入刑”的一些细节进行了调整,首次规定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通行场所挪动车位等情形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酒精含量小于140mg/100ml或可免刑罚。
《纪要》主要明确了以下三点:
1、对于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进入居民小区的,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的,对公共安全没有危害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2、醉酒驾驶汽车,对酒精含量在180mg/100ml以下的,不具有规定从重情节,且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可以适用缓刑;
3、酒精含量在140mg/100ml以下,但无规定从重情节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纪要》还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是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严重情形。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规定不作为犯罪处理的,可由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
此外,《纪要》明确:居民小区、学校校园、机关企事业单位内、专用停车场等允许机动车自由通行的不属于道路,行为人醉酒后挪车等情况,不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量刑。
新增了一种不得适用缓刑的情形:
醉酒驾驶明知不符合安全检验标准的汽车时,不得适用缓刑。
细化了一种不得适用缓刑的情形:
曾因酒后驾驶3年内或醉酒驾驶5年内的不适用缓刑。
据悉,近3年来,我省“醉驾”犯罪案件数量每年都在两万件以上,已经成为我省居盗窃犯罪案件之后的第二大犯罪,2015年达到近2.4万件。总体来看,我省查处“醉驾”案件情况总体上是好的,取得的成效也是明显的,从严查处“酒驾”的氛围已经形成,“醉驾”案件办理的公信力得到充分肯定,涉酒交通事故数稳中有降。
据省委政法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我省每年有两万多人因“醉驾”被追究刑事责任,除其自身被打上犯罪“烙印”外,对其子女报考公务员、参军入伍等也会有一定影响,此次出台《会议纪要》回应了社会关切,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因此,在入罪标准、起诉条件、量刑情节等方面都作了相对稳妥的调整,例如将“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情节中酒精含量从110mg/100ml以下调整到140mg/100ml以下,放宽了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范围。
醉驾入刑标准调整后,会不会在客观上纵容此类行为滋生?
省委政法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当前我省交通安全形势依然严峻,禁“酒驾”工作依然是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的重要举措。总体来说,严查“酒驾”的态势氛围不能变、指导思想不会变。
另外,《纪要》明确醉酒驾驶汽车的,仍要执行血液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mg/100ml的醉驾立案标准。对醉酒驾驶大型车、营运机动车(包括出租车、网约车)等重点车辆的,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等重点道路上的,拒不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有“酒驾”“醉驾”记录等重点人员,只要达到醉酒标准一律追究刑事责任,不适用不起诉、缓刑和免刑;对“醉驾”判处缓刑的,大幅提高罚金刑的处罚数额,强化经济惩戒效果。
注:上述文章内容图片均来自绍兴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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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太平洋汽车网 绍兴01)
《纪要》主要明确了以下三点:
1、对于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进入居民小区的,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的,对公共安全没有危害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2、醉酒驾驶汽车,对酒精含量在180mg/100ml以下的,不具有规定从重情节,且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可以适用缓刑;
3、酒精含量在140mg/100ml以下,但无规定从重情节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纪要》还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是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严重情形。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规定不作为犯罪处理的,可由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
此外,《纪要》明确:居民小区、学校校园、机关企事业单位内、专用停车场等允许机动车自由通行的不属于道路,行为人醉酒后挪车等情况,不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量刑。
新增了一种不得适用缓刑的情形:
醉酒驾驶明知不符合安全检验标准的汽车时,不得适用缓刑。
细化了一种不得适用缓刑的情形:
曾因酒后驾驶3年内或醉酒驾驶5年内的不适用缓刑。
据悉,近3年来,我省“醉驾”犯罪案件数量每年都在两万件以上,已经成为我省居盗窃犯罪案件之后的第二大犯罪,2015年达到近2.4万件。总体来看,我省查处“醉驾”案件情况总体上是好的,取得的成效也是明显的,从严查处“酒驾”的氛围已经形成,“醉驾”案件办理的公信力得到充分肯定,涉酒交通事故数稳中有降。
据省委政法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我省每年有两万多人因“醉驾”被追究刑事责任,除其自身被打上犯罪“烙印”外,对其子女报考公务员、参军入伍等也会有一定影响,此次出台《会议纪要》回应了社会关切,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因此,在入罪标准、起诉条件、量刑情节等方面都作了相对稳妥的调整,例如将“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情节中酒精含量从110mg/100ml以下调整到140mg/100ml以下,放宽了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范围。
醉驾入刑标准调整后,会不会在客观上纵容此类行为滋生?
省委政法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当前我省交通安全形势依然严峻,禁“酒驾”工作依然是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的重要举措。总体来说,严查“酒驾”的态势氛围不能变、指导思想不会变。
另外,《纪要》明确醉酒驾驶汽车的,仍要执行血液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mg/100ml的醉驾立案标准。对醉酒驾驶大型车、营运机动车(包括出租车、网约车)等重点车辆的,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等重点道路上的,拒不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有“酒驾”“醉驾”记录等重点人员,只要达到醉酒标准一律追究刑事责任,不适用不起诉、缓刑和免刑;对“醉驾”判处缓刑的,大幅提高罚金刑的处罚数额,强化经济惩戒效果。
注:上述文章内容图片均来自绍兴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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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太平洋汽车网 绍兴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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